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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19〕12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作者:rongtaigl | 发布时间: 2020-01-16 | 2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9-00609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9月03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19〕12号

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2日,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二工区海沧大道站-东渡路站区间,右线盾构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2.7万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2·12较大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报告责任认定,你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我部于2018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22号),你单位于2019年2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