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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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3338/2019-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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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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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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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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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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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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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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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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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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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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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鹰:
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提供虚假职称证书,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7月18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74号),你于2019年4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