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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0〕34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作者:rongtaigl | 发布时间: 2020-04-08 | 370 次浏览 | 分享到: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090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34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1日15时32分左右,位于太和县大新镇的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建设项目工地,在拆除施工升降机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大新镇李小洼安置区施工现场“2018·1·21”较大起重机械拆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阜政秘〔2018〕16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工地封闭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无施工升降机拆卸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74号),你单位于2019年9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