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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19〕22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作者:rongtaigl | 发布时间: 2019-08-20 | 2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建督撤字〔2019〕22号

宁波华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1月申报资质时,“宁波金海晨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橡胶装置技改项目”材料中项目总监、开竣工时间、技术负责人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2月20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6号),你单位于2019年3月2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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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