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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19〕16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作者:rongtaigl | 发布时间: 2020-01-16 | 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9-00613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19〕16号 有 效 期:

徐树军:

  2017年2月12日,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二工区海沧大道站-东渡路站区间,右线盾构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2.7万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2·12较大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8年8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10号),你于2018年9月25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