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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19〕18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作者:rongtaigl | 发布时间: 2020-01-16 | 200 次浏览 | 分享到: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9-00615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19〕18号 有 效 期:

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日18时30分,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屋面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网架结构屋面坍塌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6·1”较大坍塌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存在允许周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未严格按照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施工,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未发现风雨操场实际荷载远超设计荷载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发现网架的制作、安装不能满足设计图纸中“结构找坡”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12号),你单位于2019年5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决定不再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